王春龄
王春龄,字惠庭,生于清道光二十六年(1846年),卒于民国二年(1913年),上虞百官人。他既不是名人、闻人,也非出身望族,平平的一生,一个不起眼的“小吏”而已。他一生30余年在外(省内各县)为吏,一未留下自传,二不曾向家人述说过为官情况,但从其家藏的遗留文稿中可知,他从清光绪二年(1876年)到宣统二年(1910年)任职,时间跨度长达30余年;任职地区,有据可查的有鄞县、乐清、秀水、海盐、诸暨、德清等县衙;至于任何种官职?据《残存账本》中关于“诸邑暨阳稿案经管事件”及“海盐漕务账”记载,说明他曾任诸暨县“稿案”及海盐县“漕务”。另据光绪十二年(1886年)鄞县县衙全年收支账簿及《呈送应缴各项油清单》红折,内载“谨将内兵房各项船只换照单应缴费循旧逐一开后……”;《收呈簿》右下角注有“吏房承”三字,簿内写有宣统二年(1910年)“不准杨大富保释范老扬案”的批文;一本无名红十行纸簿中记有“陈清法一词〓红呈;陈友虎一词〓喊……”等类似状子收缴的文字,从中推断,王春龄可能任过鄞县的“刑名”师爷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