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作品基本信息】
作者 | 祝允明 |
品名 | 书可竹记-元明书翰第十二册 |
朝代 | 明朝 |
文件大小 | 54.0MB |
分辨率(DPI) | 300×300 |
像素大小 | 2829×2121 |
尺寸(CM) | 23.95×17.95 |
创作时间 | 明孝宗弘治十年(1497) |
作品数量 | 3 |
作品收藏 | 台北故宫博物院 |
图片格式 | 默认提供TIF和JPG两个版本 |
基本数据
藏品类型 | 书法 |
品名 | 元明书翰第十二册 册 明祝允明书可竹记 Record on Having Bamboo |
分类 | 法书 |
作者 | 祝允明;Zhu Yunming |
书体 | 行楷书 |
创作时间 | 明孝宗弘治十年(1497) |
数量 | 一幅 |
作品语文 | 汉文 |
释文 | 可竹记。苏长公之言居也。曰不可无竹。士不可志外。茍处约。亩宫环堵。不敢肆一寸分外。是虽有脱俗之致。将废志而营产以必竹乎。此其言若过当。盖以甚竹之胜。道吾人本趣应尔。固不害意也。乃若得为而不为。则其病将诿之于何哉。何君约之以可竹称而乞言。甚矣约之之脱俗也。凡欲可竹者。浊不可。冗不可。执不可。碎细不可。不得其时不可。不得其地不可。六不可皆所谓俗也。能除六不可。斯能可竹。六不可不易除。除六不可而可竹。可竹而俗自脱也。如是。然则约之果长公之徒也。若可之实则有三品。上者以类。高类志。洁类气。虚中类能受。坚节类有操。直竿类不偏。后雕类不迁也。中者以所。非水石莫宜。非风月莫发撝。非吟啸文阮莫浃洽其襟期也。下者以用。可以食。可以室。可以器什也。皆可也。而视其人。吾观约之。质濯濯秀灵。好修而慕文。又处丰衍。居养并备。则其可盖三品兼也。比于长公之言。将非所谓扬州鹤乎。故吾无以赞约之。愿其为可也不迁。则老生之言。庶几不为竹笑。约之罔俾老生之食言。约之曰诺。弘治丁巳(公元一四九七年)十月既望。乡贡进士长洲祝允明记。 |
典藏尺寸
【位置】 | 【尺寸】(公分) |
本幅一 | 27.3×22.1 |
本幅二 | 27.3×21.8 |
本幅三 | 27.3×21.6 |
质地
【质地位置】 | 【质地】 |
本幅 | 纸 |
印记数据【印记类别】【印记】作者印记允明
参考数据
【类别】 | 【参考数据】 |
收藏着录 | 石渠宝笈三编(延春阁),第六册,页2580-2581 |
收藏着录 | 故宫书画录(卷三),第一册,页286-287 |
收藏着录 | 故宫历代法书全集,第十八册,页4-14、160-161 |
参考书目 | 〈元明书翰第十二册 册 明祝允明书可竹记〉,收入何炎泉主编《毫端万象-祝允明书法特展》(台北:国立故宫博物院,2013.01),页62-65、366。 |
参考书目 | 何炎泉,〈元明书翰第十二册 册 明祝允明书可竹记〉,收入林丽江、何炎泉主编《写尽繁华-晚明文化人王世贞与他的志业》(台北:国立故宫博物院,2022.10),页166-167。 |
【作品展示】
元明书翰第十二册册明祝允明书可竹记-
元明书翰第十二册册明祝允明书可竹记-
元明书翰第十二册册明祝允明书可竹记-